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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永:落实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社会保障应有新思路
发布时间:2015-10-27 09:55  作者: admin        来源: 《人口健康报》2015年7月13日 阅读量:

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社会保障既是普惠制社会保险的应有之义,又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鉴于此,准确理解计划生育弱势家庭,对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计划生育弱势家庭,是指由于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发展能力降低,与一般家庭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样的家庭我们概称为“计划生育弱势家庭”。从社会保障的类型来看,计划生育弱势家庭除了享受普惠制社会保险之外,还享受社会救助。不过,由于造成计划生育家庭弱势的原因不同,不同类型弱势家庭享受的社会救助也不同,因非计划生育政策因素造成的弱势家庭享受民政救助,因计划生育政策因素造成的弱势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社会救助(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因两种因素共同造成的计划生育弱势家庭同时享受上述两类社会救助。

在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社会保障中,长期以来倍受关注的是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社会保障。因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不仅家庭物质条件被降低,还遭受精神上的打击和折(。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广州研究员测算,截至2010年,全国独生子女总量约1.45亿,累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达到100.3万户,预计到2035年,累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达到600万户,再加上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极为弱势的计划生育家庭数量相当可观。如果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社会保障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将削弱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发展能力,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将使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近年来,由于救助标准偏低、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工作方法滞后等原因,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维权的呼声较高,有一些家庭通过QQ群联合维权,提高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话语权。但是,有些家庭在维权过程中,将非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弱势看做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结果,这种理解上的偏差应该予以纠正。

计划生育弱势家庭已为国家建设作出显著贡献,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此群体给予高度关注。但是,目前的救助水平和弱势家庭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笔者认为,提高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创新社会救助思路。长期以来,我们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取”,实施社会救助属于“予”,二者互为逆过程。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思路应用于实施社会救助,可使社会救助水平“水涨船高”,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发生动态变化。二是不断充实社会救助的内容。对于极为弱势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而言,精神慰藉的需求对他们来说比物质条件更重要。政府应将精神宽慰作为社会救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必要的情况下可委托第三方以社会工作的方式实施。三是强化基层部门以人为本的公共管理理念。基层管理部门直接和计划生育弱势家庭接触,管理的水平和政策执行的效果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基层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对待每一个弱势家庭,不折不扣地落实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项政策,对于当前不能解决的救助水平不高、救助项目不全等问题作好解释工作,同时向上级部门反映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的合理诉求。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政策研究室、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李兰永

 

编审: 凌琪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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