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88-官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 彩88-官网科研科学研究
    
谢桂山:法治与德治的互动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5-03-12 00:00  作者: admin        来源: 《马克思主义论坛》第10辑 阅读量:

法治和德治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古今中外维系社会良性运作既有区别又有关联的基本方略。因之,研究法治和德治的互动关系,对实现“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润法治精神”、“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之目的有重要价值。

一、法治与德治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

法治和德治是古今中外维系社会健康运作的两种基本方略,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的有机结合是“整顿人心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德治和法治相结合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治国之道

先秦儒法两派虽有礼法之争、刑德之辩,有“治人”与“治法”的分野,但儒家之德治和法家之法治的有机统一,正是先秦统治者融伦理、法律、宗教、习俗、礼仪为一体的治国之道。先秦儒家学派主张以德治国,崇尚德治。一是重道德教化、德主刑辅。“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二是为政以德,以德服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德治的要旨是“治者”作为道德表率和示范来教育和感化“被治者”。三是崇尚教化,以礼治国,礼教治天下。 “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 礼之所废, 众之所乱也”。(《礼记·仲民燕居》) 按礼之道德人格自我完善, 则“人正则国治”, 礼治实乃人治而非法治, 是“有治人, 无治法……  得其人则存, 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 先秦儒家之礼融道德、习俗、法律、宗教教义为一体,以礼教治天下。

法家认为道德说教、示范、规劝难以治理好国家。如商鞅认为:“以法治者, 强;以治政者”。(《商君书·去强》) 韩非认为:“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欲治国平天下, 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和法律的强制手段。法家崇尚法治,以法治国。一是以法为本,垂法而治,刑无等级。二是严刑峻法,以刑去刑,实施厚赏重罚。三是法、术、势紧密结合,共同确保君主的专制集权。总之,要治国平天下,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和法律的强制手段。

先秦儒家之礼治和法家之法治都以维持社会健康运作为目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治国之道。儒法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相异,但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之道,正是古代管理者治国理政交替或一体化使用的治理手段和基本方略。

(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无论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还是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都需要法治和德治的共同作用。

一是系统治理的领导主体、作用主体、参与主体都必须是遵法守法、践行道德规范的主体。要实现党委领导作用的发挥,党员干部必须率先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道德精神;政府要实现科学有效管理,必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同时执政者是社会道德活动的主体和主体性道德的代表,因此政府官员的德建设是道德建设的主体性工程,对实现由上至下的道德规约和道德示范有引领作用。

二是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需要法治和德治的共同维系。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是法治和德治的共同要求。

三是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建设需要法治和德治的共同作用。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符合社会共同行为准则,更需要法治和德治的作用。

(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证

现代国家治理的治理主体、客体、目标、方式、手段,是整体、多元、多层、系统化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必定是一个综合系统,需要多元方法和手段的协同作用,既包括行政、经济、教育的手段,也包括法律、道德、宗教的手段。

一是人的精神、信仰、价值观的塑造和人的心理、情感的培养亟需法治文化和道德文化的协同作用。法治文化和道德文化的共同作用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现代社会的组织多元、构成多元、价值多元、利益多元的发展趋势,导致任何单一的治理战略、治理手段、治理方式都不能保证治理目标的实现,也无法实现社会的健康运作,亟待众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协同作用,其中法治和德治的协同作用更为主要和根本。法治文化和德治文化作为文化的子系统,对国民心理和精神品质的砥砺和熏陶,对抑制信仰迷失,消解诚信缺失,避免失德违法,坚实法治底线,超拔道德信仰,坚守核心价值,作用和价值尤为突出。

二是现代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客体的立体化亟需法治和德治等各种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的共同作用。法治和德治等各种手段共同作用才能实现调整治理主体多元化及其各种利益关系的目的。国家机关、执政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会自治组织、市场、生态环境、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作为治理客体,其利益关系的调节、理性秩序的建构、规则程序的法定、公序良俗的形成、诚信契约的持守、社会善性的培养需要法治和德治相互配合、共同作用。

三是现代国家治理目标的人本化亟需法治和德治的共同作用。法治和德治的背后的理念是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文明、秩序、正义、发展、幸福。从建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到“四德”建设,从“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到道德体系、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建设,最终的目标都是国民的福祉和人的全面发展。

四是国家治理治理方式的规范化、治理手段的文明化需要法治和德治的共同作用。在经济治理、行政治理、道德治治理、法治治理等众多社会治理方式中,道德治理有覆盖面广、社会效果大、放大效应强的优势,是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良好方式,行业自律公约、乡规民约、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主要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实现其治理的目的。道德治理有利于构筑自主管理、良性互动的动态社会治理体系。但德治毕竟是柔性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要实现治理方式和手段的规范化和文明化,发挥法治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活力、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和制约民主的功能和法治提供纠纷裁决、协调多方利益、维护正义、保障和助跑文明的功能,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法治与德治: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

法治和德治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之必需,但二者的治理方式、治理手段、治理的范围有较大区别。

(一)治理方式不同。“法治”的基本标志有五个方面:“法律之治、人民主体、有限政府、社会自治、程序正义”。法律之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以及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信法、畏法、守法的法治精神。法律的治理方式是他律,它诉诸国家权力的强制,他律具有直接、刚性、强制、程序的特征,是一种具体、直观、强制的行为规则,是“令行禁止”,法律之治是外在的约束机制。

德治主要是对社会的道德控制,即是通过道德教化、道德建设、道德自律及其道德规范的设置和适用,实现对社会调控和治理的目的。现代德治包括:道德规范、善恶评价、道德教化、价值实现和伦理精神等,道德之治有调节、认识、教化、导向、激励、辩护等功能,道德之治是社会调控和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是个体自我完善的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道德之治虽有他律到自律的转化过程,但德治更强调是自律,它诉诸于人的自觉,是一种内在的约束机制。

(二)治理手段不同。法律之治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实施,通过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从外部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指导人们必须的作为或不作为,具有强制力,通常是成文的,法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可操作性和实际惩罚性等特征,简言之,法治属于制度范畴,通过制度化、硬约束和强制性的手段调节人们的行为。

德治是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方式实现其教化、规范、劝解和引导功能,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内心活动的约束实现调节人人之间、个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德治是通过道德教化、道德劝诫、道德评价和善恶评价,激发道德意识,强化道德意志,增强道德觉悟,提升善恶判断能力,实现自觉遵守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自我道德修养的目

(三)治理范围不同。法治不可能覆盖所有的规则体系,不可能涉及所有的领域,其调节范围是有限的,德治的调整范围比法治要广泛的多,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态等不同领域,观照人类社会、自然界、虚拟世界、精神心理等不同层面。法治不及的层面,皆可由德治调节。德治的原则性、模糊性、柔性和弹性能弥补法治的不足。德治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

法治之治,虽要培养法治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信赖,但法律之治更多地是调节对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行为,法治只把那些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人身安全和国家秩序的行为纳入自己的范围,“法律除了区分蓄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如杀人)外,一般不会管犯罪动机,也不深究这种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原因,它只专注于行为及其后果本身,而道德却要考虑到这种内在动机和社会背景”[1]

三、法治与德治的互动贯通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的背后理念相通。现代法治和德治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方式和手段,都内涵着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文明、秩序、正义等基本理念,维系社会健康运作是法治和德治共同的目的。如,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践行学法、尊法、敬法、守法,是为维护和保障国民的福祉,更好地统筹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寻找不同群体、不同层面的利益平衡,更好有效地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和财富分配关系,规范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生态建设中的各种行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以及国家和平发展的目标。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强调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结合是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因此,平等、公平、权利、义务、秩序也是德治的核心价值。

(二)法治和德治目的相同。法治和德治是基于人之本性和治理层面多元性而存在的,各种独立的优势和功能是对方无法取代的,但各自不足和缺陷则是对方可以克服和弥补的,因此,法治和德治是社会良性运作的重要保证。法治和德治既是小康社会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保证,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深化改革的重要保证。法治是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德治是公平正义的精神保障。法治的规范性、明确性、可操作性的行为特征与公平、正义、理性、秩序、自由的价值特征,能把道德意义上不确定的公平正义通过法律予以具体化、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化、条文化。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强调“把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使每个公民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可见,法治和德治的最终目的相同。

(三)法治和德治相互支持、相互作用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方式,但二者相互支持、相互作用。道德能滋养法治精神,支撑法治文化,法治需要道德底蕴。法治能彰显道德的价值,体现道德理念,促进道德建设。

1.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需要道德精神和伦理文化的滋养和支撑。首先,道德协同机制是公民信法、尊法、守法、护法的重要依托,法治因道德的滋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向上的精神引领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法治理念和德治理念、法治目标和德治目标相互包含,一定的道德判断、道德评价,特别是善恶评价,都体现着法治判断和法治旨归,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一般都内涵着道德判断,体现道德取向。只有符合时代的道德精神,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和公民道德人格要求的法律才能刻到人的心里,才能为人们主动信仰、主动遵守。

其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要体现先进的道德要求。法律实施中执法者的道德修养、道德素质和道德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良法善治”成效。司法中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就是对人类核心价值的坚守,执法和司法行为在很多时候既要符合法律标准,又要符合道德标准,是真善美利的有机统一,是于法有据与合乎情理的有机统一,法治合乎民情、合乎民意,符合道义,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

再次,法治理念蕴含着道德价值和道德指向。公民自觉信法、尊法、守法源于其道德素质、道德觉悟和善恶分辨能力的提升。公民道德建设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治建设水平,公民的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以及责任、诚信、自律、正义的道德理念,与程序、规则、契约、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相得益彰、相辅相成。道德义务、道德权利、道德责任与法定义务、法定权利、法定责任内容交叉重叠,具有较大的一致性。传统文化架构下的乡规民约、行业公约、道德习俗蕴含着丰富的法治内容,是法治建设的丰厚土壤。

2.法治是德治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是行为的底线,是外化和固化的公共道德,法治内涵着德治的理念,是道德价值和道德目标实现的可靠制度保障和规范约束。

首先,用法治助德治。德治的理想性、崇高性、自律性离不开法治的现实性、一般性、他律性的保障。根除道德丑恶现象,仅凭道德宣传和倡导难以奏效,必须运用法治手段保证道德的底线,用法律的刚性性和权威性保障德治目标的实现。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如何使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加强价值建设,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树立起公民的主体性意识和主观自发性,是一条重要路径。这要求立法、执法、司法和法治队伍建设要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还要多途径、全方位地进行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实现法治建设助推道德建设、法治文明助推道德文明、他律助推自律之目的。

其次,制良法行善治。完善法律法规,普及宪法法律知识,使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规范所体现出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将德治的制度设计和具体内涵融法治之中。普法宣传应注重宣传效果,不追求形式多变,只求法治的要求和观念能够真正深入人心,使群众遇到困难或纠纷时能够主动自觉地求助于法律,以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非求助于权力甚至关系,形成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道德宣传和法律宣传、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将经济、行政、法律、道德、舆论等治理方式和手段融为一体,更有效地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实现良法善治的目的。、

再次,弃工具成信仰。在法治的宣传教育中,要注意引导群众摒弃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在法律的普及教育中,不仅要将法律作为维护公民权益的工具和武器进行推广,更要将其作为行为规范的地位和作用向群众普及,使群众能够更加自觉地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乃至信仰法律。以法治祛恶扬善、扶正祛邪、激浊扬清,保障道德建设成果,增强公众的道德自觉和道德自律,实现法律工具化到信仰、信赖的转变。

最后,变强制为习惯。通过探索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机制,观察法律规范在市民社会中的运行效果,结合我国固有的道德伦理和人际关系的情况,以理论研究反推更加合理制度的形成,再以更加具有实际效果、更加符合群众需要的规范来营造全民守法的社会环境,形成法治和德治的互动和良性循环。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



[1] 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月版第49页。

编审: 凌琪      责任编辑: admin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