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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卫: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有效作用
发布时间:2013-05-07 00:00  作者: admin        来源: 《山东人大工作》2010-03 阅读量: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在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我们党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阶段性的显著成效。其中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有效作用。

 一、充分认识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作用

(一)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中的监督作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就初步形成了在党内、革命军队内、根据地政权内惩治腐败的思想。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又指出:我们应该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提醒全党:反腐败是经济建设发展中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党离不开人民,人民也离不开党,这不是任何力量所能够改变的。反腐败既要依靠人民群众,又要遵循法制原则。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健全人民群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党的十六大后,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不辜负人民选择我们党作为自己根本利益的代表,作为国家和民族复兴的领导力量的殷切期望,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

(二)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具体体现。人民群众的力量是巨大无比的,党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从党的光辉历史来看,树立群众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这是我们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根本原因,党的事业必须充分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从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来看,反腐倡廉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有效监督。坚持群众路线,发挥人民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作用,是党的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实践工作中的一大法宝,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取得反腐倡廉建设胜利的前提基础。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来看,反腐倡廉工作充满艰巨性、复杂性,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仅靠个别职能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无穷的智慧和极大的创造力,形成全民齐抓共管的氛围,才能确保取得成效,取得成功。

(三)国内外经验表明民众监督在反腐肃贪和建设廉洁政府中具有巨大作用。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表明,民众的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一直被誉为廉洁度高的国家和地区。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民众的投诉和检举是新加坡和香港获取反贪情报的重要来源。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要求接到公众检举的贪污投诉后,须在一个星期内给予书面投诉者答复,而亲自上门须当场答复。香港廉政公署每年平均接获4000多宗投诉,其中约70%以上是署名举报。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香港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果,香港的成功之处,除推行执法、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反贪法和拥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调查队伍外,主要是实行贪污贿赂“零容忍”制度,即贪一块钱也要接受调查。北欧五国是世界上最廉政的地区之一,在国际有关廉政评比中一直处于最廉政的十个国家之列。北欧国家普遍建立起了议会监督、政党监督、专门机构监督、舆论监督、民众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特别是舆论监督和民众监督,织起了一道严密的法网,做到了有罪必罚,打消了贪官的侥幸心理。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是北欧廉政建设的保证。

 二、影响和制约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推进反腐败斗争, 面临着多新情况、新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如何以创新精神扎实做好群众工作,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有效作用,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不断探索的重大课题。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党积累了丰富的反腐败斗争经验,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推进,不少贪官污吏、腐败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治,赢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党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执政基础更加坚实。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以及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同志认为,反腐败斗争只要领导重视,专门机关积极工作就足够了,群众的反腐作用发挥不发挥关系不大。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在实际工作中,群众监督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敢监督。对于群众来讲, 主要是怕打击报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民不与官斗”的消极思想。而对于一般干部来讲,自我保护和好人主义严重, 怕影响上下级关系,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对于纪检监督人员特别是兼职义务监督员,怕领导给“小鞋”、砸“饭碗”,明哲保身,能躲则躲,不敢碰硬。二是不愿监督。由于监督的渠道不畅,群众举报制度办法及保护机制不健全,影响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监督的社会氛围不浓,对监督举报者进行排挤, 认为是“ 刁民” ,“不务正业、多管闲事”,影响安定团结;监督意识不强,职能部门对群众举报情况不够重视,办事效率低,对腐败现象存在隐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办、办而不严的情况,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三是不会监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群众监督工作也逐步迈上正规化、法制化轨道。因此,无论是对于群众来讲还是对纪检监督人员来讲, 政治、法制、思想、文化、业务等综合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没有一定的综合素质,监督则难以到位,如对工程设计不懂很难把好施工质量关、对工程预结算不懂则很难把好工程经费关,对财务不懂则很难把好财经关,存在监督人员热情高、素质低、不会监督的状况。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够畅通。一些地方群众参与监督的手段单一,渠道狭窄,方法途径上缺乏创新和研究, 没有形成一个简捷、便利、高效的群众参与机制。在目前有限的群众参与渠道中,还存在着不少严重的问题。如举报,有的同志对群众举报很不重视,可听可不听,可办可不办,全凭主观兴趣;有些机关受理举报后,是否调查、调查情况如何,反馈意见极少,举报人根本不知情。更有甚者,有的还把群众的检举信息泄露给被检举人,使举报者遭到打击报复。对于泄漏举报人信息者和打击报复者如何定罪判刑,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举报人保护立法亟待推进。二是对群众缺少深入有效的宣传发动。不少群众认为反腐败斗争是党和政府的事情,自己力量小,不可能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多大作用,只有在触动了个人的利益,或者形成了仇恨,才奋力举报。尤其在一些影响不到个人具体利益的情况下,更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而在行动上不积极、不主动。目前,多数群众除了对腐败现象表示不满和愤怒外,缺乏监督的主动性。有的地方不能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种问题,不能启动党内监督程序,把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化为党组织的监督。不能够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难以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三是“从严治党”方针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在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的案子,有罪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现象非常明显;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神圣不可侵犯”,群众讲不得、议不得,毫无“表达权”,言语稍有不恭,就被视作大逆不道,受到打击迫害。在权力者“官本位”思想,群众没有议论和褒贬领导自由的境况下,腐败案情最容易被遮掩。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是极为不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三、更充分地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有效作用   

(一)不断强化群众监督意识。“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朝野” 。在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是全面的,无论是治标还是治本。党员干部生活在群众之中,他们的一言一行,功过是非,勤政廉洁,群众最了解,也最有发言权。只有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 坚定地走群众路线,积极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有效作用,才能找到新时期反腐倡廉的好办法、好路子,把具体落实在反腐败斗争的各个环节之中。要不断增强被监督者的监督意识,使被监督者能够准确地进行角色定位,正确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乐意且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也应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使其认识到依法实施监督,是党和人民利益的客观要求。只有强化这两方面的监督意识,才能形成“共振”,增强监督效应。因此,要大力宣传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群众的引导和教育,使人民群众能够理气壮地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

(二)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必须有监督组织作保证。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人民通过直接选举代表组织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国家权力;在各级机关设立群众监督部门,不仅可以扩大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而且可以收到民主熏陶和教育的实效;在部门行业可成立党风廉政监督协会,聘请党员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以及聘请外单位具有政策性、敢碰硬、不怕得罪人的义务监督员等,对本行业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与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广泛听取群众呼声,为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意见和建议;在基层可通过设立监事会、工会监察小组,行使监督职责,了解情况,加强监督;此外,为使群众监督渠道畅通,还可设立诸如举报中心之类的统一举报受理机关,配置、装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使之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赋予相当的职权,有足够的条件查办举报线索。这些群众监督组织的设置,可以形成纵深严密的监督网络,使人民的自发监督变为有序的监督,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整体效能。

(三)改进群众监督的方式方法。一是完善举报机制。逐步实行署名举报,尽快制定反腐败举报法规,引导社会各界重视群众举报,便于统一掌握实施,也便于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还易于被公众熟知掌握。二是实行政务公开。从实现群众监督公开化目的出发, 最大限度地推行公开办事制度,切实增强透明度。三是建立通报制度。将案件查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查自纠、纠风专项治理等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向群众通报,便于群众参与监督,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变原来的群众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保持监督渠道的畅通。四是改进监督手段。通过举报电话、接访、暗访、信访、网络、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渠道,倾听群众呼声,了解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善于从中发现蛛丝马迹,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强力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四)完善群众监督法律保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是做好群众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一是加强法规建设。通过群众监督法规制度的制定,对人民群众监督的地位、权力、义务和监督程序、形式、责任、奖惩等作出法律规定, 使群众监督步入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二是完善举报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要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对泄密的人要依照法律程序严肃查处,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的人和事要建立档案,从举报、调查、处理结果都要规范,使查处的案件有据可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也能及得到查处;健全完善人民群众监督保障机制,必须尽快制定群众监督保障条例,从法律上使群众监督走上法制建设的轨道,才能真正确保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得到行使,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三是健全激励机制。明确群众监督组织的职责、权力和义务,确立其应有的社会政治地位,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感。对那些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并作出积极贡献的监督组织和个人,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以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促进群众的监督工作的开展。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处长,研究员)

编审: 凌琪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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